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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催字,96年度,56號ILDV,96,催,56,200704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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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催告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定          96年度催字第56號聲 請 人 甲○○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。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。持有該證券之人,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作之日起5個月內,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。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。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4   月  13 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邱景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4   月  13  日 書記官 黃月雲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支票附表: 96年度催字第56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 │長暉企業社呂志輝 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蘇│96年5月16日 │28,111元 │0000000 │ ││ │ │澳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附記:一、請於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(附記部份不 必刊登),如未於本裁定所示期間內登載者,視為撤回公示 催告聲請。並請先校對無誤後,速將該新聞紙全版一份送院 (請勿剪開)。有關刊登事宜,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, 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,請勿受騙。二、刊登新聞紙滿5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,另行持本公示催告 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