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79號聲 請 人 山隆船務報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代 理 人 甲○○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96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918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96年1月2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秋莉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支票附表: 95年度催字第918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票 面 金 額 │支 票 號 碼 │發 票 日 期 ││號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( 或 到 期 日)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1│大西河股份有限公司│第一商業銀行建成分│29,112元 │XA0000000 │95年9月8日 ││ │林俊謙 │行 │ │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2│大西河股份有限公司│第一商業銀行建成分│27,941元 │XA0000000 │95年9月8日 ││ │林俊謙 │行 │ │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3│大西河股份有限公司│第一商業銀行建成分│1,764元 │XA0000000 │95年9月20日 ││ │林俊謙 │行 │ │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4│大西河股份有限公司│第一商業銀行建成分│2,338元 │XA0000000 │95年9月20日 ││ │林俊謙 │行 │ │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5│大西河股份有限公司│第一商業銀行建成分│2,238元 │XA0000000 │95年9月20日 ││ │林俊謙 │行 │ │ │ │(adsbygoogle = window.adsbygoogle || []).push({});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6│大西河股份有限公司│第一商業銀行建成分│3,045元 │XA0000000 │95年9月30日 ││ │林俊謙 │行 │ │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7│大西河股份有限公司│第一商業銀行建成分│1,995元 │XA0000000 │95年9月30日 ││ │林俊謙 │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