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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6年度,2344號PCDV,106,補,2344,201707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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損害賠償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2344號原   告 BKtel Pacific Rim 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 武市聖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被   告 光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裕一、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 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 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 :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67,907 元,應徵  收第一審裁判費8,370 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 500 元外,尚應補繳7,870 元。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二、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翠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