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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6年度,2344號PCDV,106,補,2344,20170724,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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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44號原 告 BKtel Pacific Rim 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 武市聖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被 告 光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裕一、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: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67,907 元,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8,370 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,尚應補繳7,870 元。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二、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翠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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