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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15367號PCDV,106,司促,15367,201706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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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付命令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5367號債 權 人 BKtel Pacific Rim 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 武市聖代 理 人 林鳳秋律師債 務 人 光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裕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柒拾陸萬柒仟玖佰零  柒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 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。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6   月  12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