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公司資料查詢網
首頁
聯繫我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15367號PCDV,106,司促,15367,20170612,1
全站最新更新時間:
輸入關鍵字...
*
輸入關鍵字... *
搜尋其他公司
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367號債 權 人 BKtel Pacific Rim 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 武市聖代 理 人 林鳳秋律師債 務 人 光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裕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柒拾陸萬柒仟玖佰零 柒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。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聯繫我們
隱私權宣告
服務條款
All copyrights reserved © 2023 台灣公司資料查詢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