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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15093號PCDV,106,司促,15093,2017062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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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付命令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5093號債 權 人 安鼎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保債 務 人 新日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興華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叁萬元,及自民  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 算之利息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26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