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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15093號PCDV,106,司促,15093,201706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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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付命令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5093號債 權 人 安鼎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保債 務 人 新日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興華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7 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