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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,易字,96年度,334號TYDM,96,易,334,200707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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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反就業服務法等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      96年度易字第33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  告 甲○○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律師       邱奕澄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95年度偵字第14836 號、96年度偵字第3812號),經本院訊問被告後,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,後經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序判決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甲○○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,處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;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一、甲○○係從事土地仲介、外籍勞工及新娘仲介業務之人,明 知任何人不得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,且某 真實姓名、年籍不詳自稱「孟海山」之孟加拉籍成年男子所 介紹如附表所示之12名孟加拉籍人士所持用之學歷證明文件 均係偽造,不符聘僱外籍人士來台從事專門技術性工作之資 格,竟仍夥同「孟海山」,基於意圖營利及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之概括犯意聯絡,自民國93年12月間起至94年6 月間止, 先後由甲○○向不知情之「麗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」(下稱 麗煌公司)、「益仁禾股份有限公司」(下稱益仁禾公司) 、「永全懋股份有限公司」(下稱永全懋公司)、「祺偉實 業有限公司」(下稱祺偉公司)、「宏駱精密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」(下稱宏駱公司)、「駱恆股份有限公司」(下稱駱 恆公司)、「上大鋁業股份有限公司」(下稱上大鋁業公司 )等公司負責人或承辦人員表示,可代為向行政院勞工委員 會(下稱勞委會)申請聘僱外籍專業技術人士,該等公司之 負責人莊順發等人即因此同意全權委託甲○○代為處理相關 事宜。甲○○即以前開公司之名義,連續檢附「孟海山」所 提供附表所示孟加拉籍人士前以不詳方式取得偽造之學歷證 書,向勞委會申請聘僱該等孟加拉籍人士來臺從事專門技術 工作,而行使該等偽造之學歷證書之特種文書,並使勞委會 承辦人員因而核發招募許可函,以媒介該等孟加拉籍人士非 法來台在各該公司工作,且當有需要補正申請文件或充當該 等員工與公司間之翻譯時,均由甲○○搭載「孟海山」前往 處理,並由甲○○直接向前開公司以每名新臺幣(下同)1 萬元之標準收取仲介費用以營利之。嗣勞委會透過駐孟加拉(adsbygoogle = window.adsbygoogle || []).push({}); 代表處查證其等之學歷文件,方確認上開學歷證件係屬偽造 ,因而循線查悉上情。案經勞委會函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。二、證據名稱: ㈠被告甲○○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(見本院卷96年6 月4 日筆錄)。 ㈡證人莊順發(麗煌公司)、高志明(永全懋公司)、曾永祿 祺偉公司)、鄭馥玲(駱恆公司)、劉瓊維(上大鋁業公司 )之證詞。 ㈢駐孟加拉代表處94年孟字第09400000760 、09400000680 號 函各1 件及其附件、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影本 7 件(含附表所示12名員工)。三、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,且其業已認 罪,合意內容為:被告願受有期徒刑4 月之宣告,得易科罰 金(且被告業已於96年7 月3 日繳交2 萬元予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,履行其與檢察官之協商條件,此有辯護人同日 陳報狀之收據影本1 件存卷為憑)。經查,上開合意並無刑 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,檢察官聲請改 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,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,於協商合意範 圍內為協商判決,合先敘明。四、末查被告犯罪之時間(自93年12月間起至94年6 月間止), 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上開之罪,合於中華民國九十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所規定之減刑條件, 應依該條例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之2 分之1 ,故減為有期徒刑 2 月,並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五、應適用之法條: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、第455 條 之2 第1 項、第455 條之4 第2 項、第455 條之8 、第455 條之11第2 項,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 項,修正後刑法第11 條前段、第2 條第1 項前段、第28條,刑法第216 條、第21 2 條,修正前刑法第56條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,中華民國九 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7 條、第9 條 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、第2 項前段,刪除前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。六、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,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;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;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;第 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;第7 款法 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、不受理者情形之一,及違反同條第 2 項「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;法院為協商判決所(adsbygoogle = window.adsbygoogle || []).push({}); 科之刑,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為限 」之規定者外,不得上訴。七、本件如得上訴,而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 起1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(須附繕本),上訴於第二 審法院。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7   月  31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記官 陳奕珽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8   月  6  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(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)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,依偽造、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。中華民國刑法第212 條(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)偽造、變造護照、旅券、免許證、特許證及關於品行、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、介紹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。就業服務法第64條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,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。五年內再違反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。意圖營利而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。法人之代表人、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、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,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,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,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。就業服務法第45條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。附表: ┌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 │ │國籍 │姓名 │護照號碼│申請公司│申請日期│ 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1 │孟加拉│SHORAB │W0000000│麗煌公司│94.4.7 │ │ │ │HOSSAIN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2 │孟加拉│MOHAMMAD│X0000000│益仁禾公│94.5.10 │ │ │ │ALAM │ │司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3 │孟加拉│ATAUR │W0000000│益仁禾公│93.12.21│(adsbygoogle = window.adsbygoogle || []).push({}); │ │ │RAHMAN 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KHAN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4 │孟加拉│SHAMAL │W0000000│益仁禾公│93.12.21│ │ │ │DAS │ │司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MAHBUBUL│W0000000│祺偉公司│94.4.15 │ │5 │孟加拉│ALAM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6 │孟加拉│CHAN │W0000000│宏駱公司│93.10.29│ │ │ │MIAH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7 │孟加拉│MD. │N0000000│宏駱公司│93.10.29│ │ │ │AL-ROUF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8 │孟加拉│KHALIL │X0000000│永全懋公│94.5.9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司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9 │孟加拉│MUSTAQ │W0000000│上大鋁業│94.4.4 │ │ │ │AHMED │ │公司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10│孟加拉│MD. │W0000000│上大鋁業│94.4.4 │ │ │ │RABIN │ │公司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11│孟加拉│ABDUL │X0000000│駱恆公司│94.6.20 │ │ │ │BATAN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12│孟加拉│ALI │X0000000│駱恆公司│94.6.20 │ │ │ │HOSSAIN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